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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心障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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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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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加保期间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给付标准:月投保金额(17,280元)×投保年资×1.3%(基本保障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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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陈投保国保5年,前一阵子出车祸,符合重度身心障碍,他每月可以领到多少钱?
17,280×5年×1.3%=1,123(因金额不满4,000元,所以用最低4,000元来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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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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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且经评估无工作能力者。
给付标准:4,000元(需符合排富条款,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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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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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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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年满65岁之被保险人或曾参加本保险者
给付标准:(A)式较优,但有下列情形不得以(A)标准请领(注2)
(A)月投保金额(17,280元)×0.65%×投保年资+3,000元
(B)月投保金额(17,280元)×1.3%×投保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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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妇,她今年60岁加入国保,等到年满65岁每月可以领多少钱?
张太太的国保年资5年(60-65岁),可以月领:
A式:17,280×5年×0.65%+3,000=3,562(选A式较有利)
B式:17,280×5年×1.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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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基本保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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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开办时已年满65岁且现领取敬老津贴、老农津贴者。
给付标准:3,000元(已具备领取老农津贴资格者政府另发给3,000元之差额金)。
除外:原住民年满55岁未满65岁者,(维持排富条款)改依本年金按月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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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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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加保期间死亡
给付标准:月保投保金额(17,280元)×投保年资×1.3%(基本保障3,000元)
给付顺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择一领)※遗属规定见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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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领取身心障碍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
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原领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额之半数发给(基本保障3,000元)
给付顺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择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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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正参加国保25年不幸身故,遗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请领资格),每月可领多少遗属年金?
17,280×25年×1.3%×(1+25%×2人)=8,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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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丧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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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死亡
给付标准:依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5个月丧葬给付,即86,400元。
给付顺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择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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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民年金排富条款规定
1. 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超过50万以上
2. 个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新台币伍佰万元以上
除外:(1) 土地编为公共设施用地,尚未征收者。
(2) 个人居住之房屋,价值40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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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以A标准请领
1. 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者。
2. 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年,有保险费未缴纳情形。
3. 领取相关社会福利津贴
4.
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但开办后15年内纳保之退休劳工,若仅领取劳保年资15年以下老年给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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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国民年金的遗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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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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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无谋生能力
(2)扶养以下子女:未成年、无谋生能力、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月投保金额
2. 年满4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且月收入未超过月投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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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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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 2.无谋生能力 3.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月投保金额
※ 养子女须收养六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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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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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5岁且月收入未超过月投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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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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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 2.无谋生能力 3.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月投保金额
※ 孙子女应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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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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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 2.无谋生能力 3.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月投保金额
※ 兄弟姊妹应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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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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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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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缴纳者:可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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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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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愿缴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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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未缴纳保费期间,不加征滞纳金,惟须加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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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欠保费达10年以上者,仅得请求补缴最近10年以内之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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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缴清保费及利息,不予支付保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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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保费未缴纳情形,无法享有3,000元基本保障年金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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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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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年金保险之保险费及利息,于配偶间,互负连带缴纳之义务,即被保险人未依规定缴纳时,保险人(劳保局)将以书面限期命令其配偶缴纳,届期仍未缴纳者,处罚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罚锾,但无谋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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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保年金制度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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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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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高龄化社会,2006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0%,预估至2019年约占15%,如何因应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趋势所带来之长期经济生活保障议题,已成为劳动政策不可忽视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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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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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工保险系一次给付,易因通货膨胀而贬值或投资不当而耗尽,无法确保劳工及其遗属长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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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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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联合晚报96.05.25报导,如果以60岁退休后再活20年、每月花费2万元计算,并考虑通货膨胀,至少要1,056万才够用而95年老年给付之平均给付金额仅102万余元,不足以保障劳工退休平均有22年之老年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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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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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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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及保险费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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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年保险费率:7.5%至13%;第3年起每2年调高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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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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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投保金额:以其工作所得投保。
(1)受雇劳工:第1级17,280元,第22级43,900元
(2)职业工人:最低18,300元(现行第3级),投保工资上限43,900元。
※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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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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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负担比例:
(1)受雇劳工:雇主70%、劳工20%、政府10%。
(2)职业工人:劳工60%、政府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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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特色 |
1 |
保障完整性:劳工或其遗属可以请领失能、老年或遗属给付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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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年给付的选择性:
(1)选择权的人:在年金施行时有劳工保险年资者
(2)选择时间点:在请领老年给付时,得选择旧制老年给付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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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劳工保险年金与国民年金之衔接性:被保险人具有劳保年资者,申领时其劳保年资得以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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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能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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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普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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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条件:
1.失能程度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发给年金给付。
2.未达终身不能从事工作者,按现行规定依残废等级发给一次给付
给付标准:平均投保薪资×保险年资×1.55%(不足4,000元者,发给4,000元)。
※有配偶或子女者,另加发眷属补助,每1人加发25%,最多加发50%。(眷属补助条件见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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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一】
林先生发生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属2人,平均月投保薪资20,000元,保险年资5年。
每月年金金额:20,000×5×1.55%=1,550,不足4,000元,发给4,000元
有眷属2人,加发50%,4,000×(1+5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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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二】
张小姐发生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事故,有眷属2人,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保险年资20年。
每月年金金额:32,000×20×1.55%=9,920元。
有眷属2人,加发50%,9,920(1+50%)=1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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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年金(职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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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条件:失能程度经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者,发给年金给付。
给付标准:普通事故年金标准+20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之职业灾害失能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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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三】
承前例二,张小姐发生终身不能从事工作之失能事故为职业灾害时。
失能给付:
每月年金14,880元,再加上64万元之职灾补偿一次金(32,000×2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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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老年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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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 |
请领条件:1.
年满60岁
2. 年资满15年
3. 请领时离职退保,或离职退保后请领
4. 保险年资未满15年者,发给老年一次金
5. 老年年金请领年龄逐步提高机制
给付标准:依下列二种方式择优发给
(A)3,000+平均投保薪资×年资×0.775%
(B)平均投保薪资×年资×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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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应人口老化,请领年龄于施行起第10
年提高1 岁,其后每2 年提高1 岁至65 岁。所以如果劳保年金于98 年1 月1
日起实施,则民国51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者,因受劳保年金实施日起第5 年提高一岁,其后每2
年须增加1 岁之影响,届时必须年龄达到65 岁时,才可以开始请领『劳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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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四】
陈先生60岁退休时,保险年资35年,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每月年金为?
(A)3,000+32,000×35×0.775%=11,680元
(B)32,000×35× 1.55%=17,360元
※平均投保薪资较高或年资较长者,选择B式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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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经协商为投保期间最高60个月薪资;若选择现制一次请领老年给付者,仍维持现制以退保前3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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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老年给付后,再受雇从事工作者,仅能参加职业灾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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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金额之调整:
领取年金给付之金额,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成长率达5%时,依该成长率调整,以确保长期经济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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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年金&减额年金 |
一、符合老年年金请领条件而延后请领者,每延后1 年,依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后之金额增给4%,最多增给20%。
例:王小姐60 岁时保险年资35 年,继续工作至65 岁退休,保险年资40 年,平均月投保薪资43900
元,每月年金金额为多少元?
每月年金金额:43900×40×1.55%×【1+4%×5】=3266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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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提早请领老年年金,凡符合条件而提前请领者,每提前1
年,依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后之金额减发4%,最多减发20%。
例:陈先生57 岁时想退休,保险年资32 年,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 元,他若提前3
年领年金的话,他可领多少元?
每月年金金额:32000× 32×1.55%×【1-4%×3】=1396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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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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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年金(普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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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于加保期间死亡
给付标准:平均投保薪资×保险年资×
1.55%,不足3,000元者发给3,000元
给付顺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
※受领对象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请领。(遗属请领条件见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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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五】
李小姐在加保期间死亡,遗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险年资20年,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 其遗属领取之年金金额:32,000×20×1.55%=9,920
加发50%,9,920×(1+50%)=14,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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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条件:领取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
给付标准:原领年金金额×
50%,不足3,000元者发给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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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六】刘先生在领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遗有配偶及2名子女,每月原领取老年年金12,320元。 其遗属领取之年金金额: 12,320×50%=6,160
加发50%,6,160×(1+50%)=9,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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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年金(职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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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标准:普通事故年金标准+10个月平均月保险薪资之职业灾害死亡补偿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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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七】李小姐在加保期间死亡,遗有配偶及2名子女,保险年资20年,平均月投保薪资32,000元。若为职业灾害事故,其遗属领取每月年年金金额为14,880元,再加上32万元之职灾补偿一次金。(32,000×10=3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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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丧葬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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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标准:依一次发给支出殡葬费之人5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
给付顺序: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择一领)
※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条件或无遗属者,一次发给支出殡葬费之人10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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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眷属补助/遗属请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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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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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满55岁且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2. 未满55岁,无谋生能力者。
3. 未满55岁抚养下列子女者:
(1) 未满20岁 (2) 年满20岁而无谋生能力者 (3)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17,2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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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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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满20岁 (2) 年满20岁而无谋生能力者 (3)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17,280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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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及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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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55 岁且每月收入未超过172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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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满20岁 (2) 年满20岁而无谋生能力者 (3) 25岁以下在学且每月收入未超过17,280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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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未满20岁 (2) 无谋生能力者 (3)
年满55岁且每月收入未超过17,280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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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遗属年金由第1 顺位请领时,第2 顺位可否再请领?
不可以,当序受领遗属年金对象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再请领,且当序遗属于请领后死亡或丧失请领条件时,亦不得请领。
例:遗属年金已由第1
顺位配偶请领时,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领;另请领遗属年金之配偶如再婚(丧失请领条件)或死亡时,原所申领之遗属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
当月起,不再核发遗属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妺亦不得再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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