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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第54条强制退休年龄修正至65岁
劳动基准法第54条第1项修正条文,业经总统于97年5月14日公布,并于97年5月16日生效施行。劳工身心健康足以胜任约定之工作者,非年满65岁,雇主尚不得强制其退休。若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办法明定劳工年满60岁,经雇主同意者,得自请退休,系属优于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得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
承办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承办人:林淑云
电话:02-859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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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脚机及电动按摩器具商品将自明(98)年3月1日起纳入商品检验,请再次转知相关厂商相关信息并加强宣导,俾使厂商能及时因应相关检验措施,请 查照并配合办理。
泡脚机及电动按摩器具等产品业经公告自明(98)年3月1日起实施检验(如附件),检验方式采行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包括电气安规(SAFETY)及电磁兼容性(EMC),至于详细检验规定并可至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网站【http://www.bsmi.gov.tw/】【公告】项下查询或电(02)33432264洽询。
承办单位: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承办人:王俊超
电话:02-33432264 传真:02-33433991 E-Mail:chun.wa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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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国外官方或具国际机构认可实验室名单
一、依据泰国卫生部2008年11月10日信函办理(本署97年11月13日收到),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70407298号函谅达。 二、嗣后如有国外实验室更新资料,将于第一时间放置于卫生署网站(http://food.doh.gov.tw〉业务信息查询〉进口食品管理专区),请转知相关公会或业者知照。 三、另,卫生署无法逐一通知所有公会与业者,请有关公会于收文后,尽速通知会员厂商及其它相关公会,以保障相关货主权益。
承办单位:行政院卫生署 
电话:02-23210151#215 传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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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针对进口之奶精原料、奶粉、婴儿奶粉,需逐批检附官方或国际机构认可实验室出具未检出三聚氰胺之检测报告乙事,将于11月7日届满,且案内报验产品经本署风险评估,均能符合我国规定,爰自11月8日以后起运之产品,无需检附前开报告,并以原查验方式执行,请查照周知。
一、卫生署本(97)年10月8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98号函或10月9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99号函谅达。 二、中国进口奶精、奶粉、婴儿奶粉及植物性蛋白仍依卫生署97年9月21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550号、9月23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58号、9月25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71号、9月30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76号、10月3日卫署食字第0970407284号等函管制,详细内容请参阅本署网站(http://food.doh.gov.tw〉业务信息查询〉进口食品管理专区)。
承办单位:行政院卫生署 
电话:02-23210151#215 传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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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国外官方或具国际机构认可实验室名单
一、依据泰国卫生部2008年10月29日信函办理(本署97年11月6日收到),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70407298号函谅达。 二、嗣后如有国外实验室更新资料,将于第一时间放置于卫生署网站(http://food.doh.gov.tw〉业务信息查询〉进口食品管理专区),请转知相关公会或业者知照。 三、另,卫生署无法逐一通知所有公会与业者,请有关公会于收文后,尽速通知会员厂商及其它相关公会,以保障相关货主权益。
承办单位:行政院卫生署